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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建築施工安全管理規定,三级配電箱原則上不應由勞務單位直接購買,主要原因如下:
配電箱作为临时用电系统的关键节点,其防护等级、漏电保护参数等必须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強制性標准。若允許勞務隊自由選購,可能出現低價劣質産品流入工地的情況。例如某些非正規廠商生産的箱體缺乏阻燃性能認證,在短路時極易引發火災事故。
總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産負總責。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産管理條例》,特種作業設備必須納入甲方統一管理體系。由總包集中采購並建立台賬管理制度,能有效追溯産品質量問題,避免出現事故後推诿扯皮現象。某地曾發生因勞務私購不合格電箱導致觸電死亡的案例,最終法院判定總包承擔主要賠償責任。
合規操作建議,總包應建立合格供應商名錄,統一選型招標;進場前需核查CCC認證標志及檢測報告;安排專業電工進行安裝調試並挂牌驗收。
實踐中,部分項目采用“甲供材+勞務輔材自購”模式時,也須明確約定配電箱這類涉及公共安全的物資必須使用甲方指定品牌。只有通過制度化管理,才能確保臨時用電系統的安全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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